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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一碎石厂:因存在“未报批环评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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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一碎石厂:因存在“未报批环评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
来源:安博电竞ios版    发布时间:2023-10-27 17:47:35

  2023年3月13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石门县新桥碎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石门县新桥碎石厂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了碎石生产线一条,现已完成了破碎机1台、筛分机1台、传送带3条、钢构棚2个(约1000平米)等生产设备的建设,占地面积约6000平米,项目总投资约30万,主要是做细砂的生产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碎石生产线月份投入生产,但由于疫情影响一直未生产,2022年10月份才开始陆续生产,现场检查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日使用原材料碎石约50吨,生产成品细砂约50吨。检查发现,你厂未按照环保管理要求对碎石生产线配套建设密闭的生产车间,仅用遮阳网将筛分机进行了简单遮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破碎机、筛分机等生产设施均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碎石破碎作业时,破碎机上方有扬尘外散,现场扬尘较大。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厂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现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厂下达了《环境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厂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立即整改,但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进行现场检查时,仍未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建设项目总投资明细表和现场照片为凭。

  石门县新桥碎石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3月17日向石门县新桥碎石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0514号),责令石门县新桥碎石厂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补办厂内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未完成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前,不得投入碎石生产线的生产和使用。同时立即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车间采取密闭生产措施,不得发生扬尘污染。

  2023年3月27日,我局向石门县新桥碎石厂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514号),告知拟决定对石门县新桥碎石厂行政罚款叁万肆仟柒佰元整(小计:34700.00元),并告知石门县新桥碎石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专用裁量表”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通用裁量表”的规定,决定对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碎石生产线生产设备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罚款叁万肆仟柒佰元整(小计:34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收款账号:4300 1520 3680 5895 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2023年1月13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石门县新桥碎石厂营业执照和投资人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姚**接受了此案调查,并现场对其制作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记录了石门县新桥碎石厂成立于2015年10月14日,并在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26MA4L16R583,有投资人姚**的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主体和被调查对象适当。

  2、2023年3月13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新桥碎石厂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厂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现场制作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记录了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碎石生产线生产设备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有投资人姚**的签字确认。

  3、有《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建设项目总投资明细表》,证明你碎石场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30万,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有投资人姚**的签字确认。

  4、有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照片资料,佐证了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碎石生产线生产设备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现场,有投资人姚**的签字确认。

  2023年03月26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石门县新桥碎石厂生产现场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厂停止了生产,并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文件,同时对生产车间进行封闭整改中,有及时改正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决定对石门县新桥碎石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碎石生产线生产设备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罚款叁万肆仟柒佰元整(小计:34700.00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石门县新桥碎石厂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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